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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公安边防总队招聘信息

2011-11-17 21:10:20 来源:唐锐 分类:校园招聘信息 阅读量:

西藏自治区公安边防总队2012年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简章

部队简介

西藏自治区公安边防总队(又称武警西藏边防总队)驻守在祖国的西南边陲,隶属于公安部边防管理局,是一支集武装、执法、涉外于一身的公安现役部队,主要担负维护边境地区社会稳定和治安、户籍管理;代表国家在对外开放口岸实施出入境边防检查,以及反内潜外逃、缉毒缉私、查控等工作任务。

1996年8月,根据国务院和公安部的指示,西藏公安边防总队恢复建制、独立遂行任务,经过十余年的发展,部队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维护西藏边境社会政治局势稳定的一支重要武装力量,以实际行动和主动作为赢得了当地党委政府、人民群众的高度信任和大力支持。

西藏公安边防总队在干部队伍建设中,十分注重人才建设,总队党委提出了建设“知识型、复合型、学习型”干部队伍,自1996年以来从全国各高等院校接收应届毕业生充实干部队伍,一大批立志于献身祖国公安边防保卫事业的大学生干部脱颖而出,成为部队建设和边防工作的骨干力量。

接收专业

门类名称

专业名称

接收人数

哲 学

哲学类专业

1

经济学

经济学类专业

1

法 学

法学、社会学、马克思理论、政治学、治安学、侦查学、边防管理、禁毒等专业

73

教育学

教育学类专业

1

文 学

汉语言文学、少数民族语言文学、英语、新闻学、广播电视新闻学、音乐表演、舞蹈编导、播音与主持艺术等专业

53

历史学

历史学、民族学等专业

2

理 学

信息与计算机科学、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心理学等专业

4

工 学

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科学与技术、建筑学、土木工程、给排水工程、刑事科学技术等专业

23

医 学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等专业

11

管理学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会计学、财务管理、行政管理、图书档案管理等专业

13

公安专科

侦查、治安管理、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禁毒、警察指挥与战术、刑事技术等专业

78

接收条件和要求

1、文化学历:必须为国家“211”工程院校和省(部)属重点高校经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录取的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公安专业为大专以上,其它专业本科以上并获得相应的学位。根据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接收范围:

①毕业院校或所属二级学院属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职工大学、业余大学、自修大学、职业技术院校、独立院校、民办院校、公办民助院校、远程(网络)教育院校、成人高校的;

②学习形式为走读、委培、自费、自学、中专起点大专生、专升本、国(境)外学习毕业的、军队院校为地方培养的毕业生;

③结业生、肄业生、预科生、往届生、未获得学位的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以及在校学习期间补考课程累计3门以上或1门以上补考不及格、休学超过半年和受过处分的毕业生。

2、政治条件:必须是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忠于祖国,志愿献身公安边防事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无任何政治、经济、历史问题。符合《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

3、身体素质: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的规定。

4、年龄条件:大专生的年龄不超过22周岁,本科毕业生的年龄不超过24周岁,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8月31日。少数民族放宽一周岁,藏族放宽两周岁。

5、招收岗位:基层一线指挥管理、专业技术等人员。

6、服役年限:本人自愿,保证入伍后服从组织分配,安心服役,勤奋工作,在5年内个人不得要求退出现役。

同等条件下,有下列情况之一优先接收

1、中共党员、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或志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

2、在校学习期间有当兵入伍经历的;

3、学业有专长、术业有专攻,在学术、科研上有突出成果或获得第二学位的;

4、经学校批准参加省级以上各种比赛并获奖的;

5、品学兼优、体魄健壮、有管理素质潜力且适合到部队基层指挥岗位工作的。

享受待遇标准

1、接收的高校毕业生经过集中入警培训合格,批准入伍后,由总队根据部队建设需求统一进行工作分配。

2、本科生授予武警中尉警衔,定为副连职干部;大专生授予武警中尉警衔,定为正排职干部。

3、工资待遇享受高原地区部队工资发放标准,工资档次随军龄逐年递增。

4、批准接收入伍的应届毕业生即为现役警官,除组织安排外,五年内本人不得要求退出现役。

5、退出现役后,按照国家军人转业政策规定,由部队统一移交地方重新安排工作。

筛选淘汰

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按照择优选拔的原则,从签订接收协议到下达任职命令实行全程筛选淘汰,按公安部政治部关于《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1、复审复查淘汰。对已经签订接收协议的毕业生,发现或发生下列情况的,接收单位有权将其退回原学校:

①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的,原则上终止协议不予接收,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的,必须在规定报到时间七日前征得接收单位同意;

②报到时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本科以上学历)三证之一不全的;

③毕业生档案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

④毕业生档案到达后经复审不合格的;

⑤经接收单位组织身体复查不合格的。

2、岗前培训淘汰。接收对象在军政训练期间的现实表现、学习训练、身体心理等情况经承训院校综合考评后不适合担任部队干部职务的,予以淘汰。

3、见习期间淘汰。接收对象在见习期间思想不稳定、有违纪行为以及身体等原因不适合在部队工作,予以淘汰。

联 系 人:林助理

来源:唐锐